RFC 5322是否允许在回复邮件头中没有任何实际电子邮件地址?如果是这样,它的语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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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FC 5322的第3.6.2节回复地址(reply-to)头部定义为:

reply-to        =   "Reply-To:" address-list CRLF

第3.4节中定义了address-list,当展开ABNF语法时,可以发现address-list只能由phrase ":" ";"组成(phrase定义于第3.2.5节),因此你可以添加一个不包含任何实际电子邮件地址的reply-to头部。

RFC规定:

如果存在“Reply-To:”字段,则表示作者建议将回复发送到该地址。

即使这只是一个建议,我建议别人回复一个我命名但未指定的地址似乎很奇怪。

我是否理解有误?如何解释这样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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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来,将空的“Reply-To”头视为不应回复该消息的指示似乎是合乎逻辑的。 - Zaz
Outlook 中有一个功能,可能也受 GMail 尊重:https://www.technipages.com/outlook-disable-email-forwarding - 它还包括“无法全部回复”和“无法回复”的选项。我不知道它是一种专有的黑客技术,还是一种标准化的方法(例如标头)来标记邮件为“不回复”。 - Tomasz Gandor
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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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似乎发现了规范中的一个疏漏。太好了!

如果您阅读第3.4节的其余部分,您会发现以下内容(重点是我的):

当希望将多个邮箱视为单个单位(即在分发列表中)时,可以使用组构造。组构造允许发送者指示命名的收件人组。这是通过为组提供显示名称,后跟冒号,后跟逗号分隔的任意数量的邮箱(包括零和一个),并以分号结尾来完成的。由于邮箱列表可以为空,因此使用组构造也是向收件人传达消息已发送到一个或多个命名收件人集合的简单方法,而不实际提供任何这些收件人的个人邮箱地址。

这在“收信人”或“抄送”等情况下是有意义的,但在“发件人”或“回复地址”等情况下不是。他们在“发件人”方面做得很好,通过将其指定为邮箱列表来实现,但似乎在“回复地址”方面搞砸了。
看起来他们应该将“回复地址”制定为邮箱列表而不是地址列表。值得尝试联系IETF工作组指出此错误。
[更新]
我已针对此问题提交了RFC 5322勘误表。

http://www.rfc-editor.org/errata_search.php?eid=2816

让我们看看他们会用它做什么。


勘误已被拒绝。 - B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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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IETF在2013年3月决定采用RFC 6854的另一种方式,即建议将from = "From:" (mailbox-list / address-list) CRLF。动机是:““From:”字段的使用案例已经发生了变化。有许多自动化系统希望发送电子邮件但无法处理回复,而没有可用地址的“From:”字段对于此目的非常有用。” - Kaspar E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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