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最近我一直在编写涉及多方法和协议的代码。
我发现我的大部分多方法都是单分派的——它们只取决于一个参数的类型。
在这些情况下,实际上可以通过将额外的字段添加到协议中来替换这些多方法。
问题
在可以用协议替换多方法的情况下,是否有任何理由使用多方法而不是协议呢?
谢谢!
最近我一直在编写涉及多方法和协议的代码。
我发现我的大部分多方法都是单分派的——它们只取决于一个参数的类型。
在这些情况下,实际上可以通过将额外的字段添加到协议中来替换这些多方法。
在可以用协议替换多方法的情况下,是否有任何理由使用多方法而不是协议呢?
谢谢!
我通常更喜欢使用协议(protocol):它们能够提供更好的性能并且很好地处理了常见情况(单一类型分发)。
有时候你确实需要更复杂的分发,这时你可以选择:
(cond.....)
),以处理分发。有时这比使用多方法更好,因为多方法不能很好地处理值范围。一个有用的额外建议是,将你的主要(公开的)函数写成委托到适当的协议函数的方式。
例如,它可能是这样的:
(defn my-api-function [a b]
"Do interesting things with a and b"
(multimethod-function
(protocol-function a)
(protocol-function b)))
如果你的需求有可能会改变,未来需要利用多重分派,那么你可以选择使用多方法。
否则,当协议足够满足你的需求时,你应该优先考虑使用协议。
个人而言,我更喜欢使用多方法,因为它们比协议更有效地解耦表示与行为。除了性能之外,我认为没有太多理由去牺牲使用普通映射来表示我的数据的选择,以根据需要添加多重分派或根据“物理”类型以外的属性进行分派(在我看来,“物理”类型本身并不是一个很好的概念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