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读了Ruby实例变量何时设置?但是我对何时使用类实例变量有两种想法。 类变量由类的所有对象共享,实例变量属于一个对象。如果我们有类变量,就没有太多余地使用类实例变量了。 有人能解释一下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以及何时使用它们吗? 这里有一个代码示例: class S @@k = 23 ...
如果我有一个使用attr_accessor的类,它默认会创建一个与相应getter和setter对应的实例变量。但是除了创建实例变量之外,是否有方法可以让它创建类变量或类实例变量呢?
我知道有些人说在Ruby中应该避免使用类变量(例如@@class_var),而应该在类作用域中使用实例变量(例如@instance_var):def MyClass @@foo = 'bar' # Should not do this. @foo = 'bar' # Should d...
class << self attr_accessor :n, :totalX, :totalY end 上述语法用于定义类实例变量。但当我考虑语法意味着什么时,它对我来说毫无意义,所以我想知道这种类型的语法是否用于其他类型的定义。我在这里困惑的是:class << s...
根据Reek,创建类变量被认为是一种“代码异味”。这背后的解释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