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DDD的新手,使用DDD原则编写新项目时遇到了创建领域服务的问题。我通常使用相应的领域对象名称前缀来命名我的服务,例如
现在我注意到,我可以为每个用例创建一个服务,而不是为每个DO创建一个大型服务。例如,一个名为
UserService
或OrderService
,并将与DO相关的所有业务逻辑方法放入这些服务中。因此,我有一个UserService
,例如,其中包含用于创建新用户、禁用现有用户、执行其他用例等方法。现在我注意到,我可以为每个用例创建一个服务,而不是为每个DO创建一个大型服务。例如,一个名为
CreateUserService
的服务和另一个名为RemoveUserService
的服务等。
问题是,这种新方法推荐吗?还是之前的方法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