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所理解的内容是:
当我们需要实例化对象时应该使用类。
只有当我们需要单例需求,也就是不需要多个“对象”的实例时才使用“对象”。当我们在项目中构建公共库函数或实用程序函数时,可以使用“对象”,这样每次使用该对象的方法/函数时都需要实例化。
当我们想要节省样板代码时,可以使用案例类。例如,“Stock”类通常具有数百个成员变量。如果我们使用案例类,开发人员无需编写设置器和获取器的代码,因为它会生成大量默认代码。
特质:不知道何时使用。特质和对象都不在初始化期间接受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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