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TO中枚举类型的命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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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正在创建一个应用程序外观,用于对接消费者和外观之间的dto进行领域模型操作。
为了避免在映射dto和领域模型时必须完全限定命名空间,我已经在所有dto的后缀中添加了Dto。例如:CustomerDto、AddressDto等。
我还需要在我的dto中定义枚举类型,但我不确定是否应该在枚举类型上使用Dto后缀。
我很好奇其他人在其dto中存储枚举类型时所做的工作。欢迎任何反馈。
谢谢。
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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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你说的“枚举”指的是enum类型,那么我不会在其后缀加上Dto,因为它并不是一个DTO。例如,我不会说CustomerTypeDto,因为它不是代表客户类型的DTO。然而,它是代表CustomerDto类型的枚举,所以也许CustomerDtoType更合适。

是的,我指的是枚举类型。我喜欢你提出的约定。谢谢。 - Stri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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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最好使用单独的命名空间和相同的枚举类型名称。我认为将两者分开很重要,以便外部的使用只是模型的一种用例投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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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喜欢将它们放在不同的命名空间中,但当我在两者之间进行映射时,我有点不喜欢它们的名称相同。虽然,在这种情况下,给名称添加dto似乎有点奇怪。感谢您的意见。 - Stri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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