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应用程序使用观察者设计模式,其中有一个名为
1) 管理和通知观察者(即提供注册和注销功能,并调用所有观察者通知函数);
2) 其原始职责(即在成为
这个类是否违反了单一职责原则?它显然有多个职责,但在阅读SRP时,我对“更改原因”感到困惑。这种更改是在设计时间还是运行时间进行的?
subject
的类具有以下职责:1) 管理和通知观察者(即提供注册和注销功能,并调用所有观察者通知函数);
2) 其原始职责(即在成为
subject
之前该类所做的任何事情)。这个类是否违反了单一职责原则?它显然有多个职责,但在阅读SRP时,我对“更改原因”感到困惑。这种更改是在设计时间还是运行时间进行的?